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(修订)

资讯来源: 发布时间: 2023-06-02
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(修订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严肃教学纪律,强化教学管理,保证教学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》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、教学管理人员、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,因过失或故意违反学校相关规定,导致教学秩序、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,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。

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严肃纪律、预防为主,注重证据、程序完备,重在教育与适度处理相结合的原则。

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

第四条 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,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类别:教学活动、教学管理、教学保障。

第五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,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:一般教学事故(Ⅲ级)、严重教学事故(Ⅱ级)、重大教学事故(Ⅰ级)。

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具体分类与级别见《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》(附件1)。

第七条 未列入本办法事故范围内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,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,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进行认定。

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

第八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。教务处代表学校开展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,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调查认定教学活动中出现的教学事故。各相关单位配合开展调查认定工作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、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。相关单位负责人或教学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者,与事故当事人同等处理。

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,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及时向教务处说明情况,并采取积极措施,尽力减少或者降低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。

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,成员包括教务处、人事处、督导办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各学院主要负责人。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挂靠教务处。

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认定:

(一)教学事故发生后,教务处向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送达《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查处通知单》(附件2)。

(二)事故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主要事实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至所在单位。

(三)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认真核实事故详情,5个工作日内填写《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》(附件3),经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初步认定处理意见报教务处。

(四)教务处进行复核,提出复核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。一般教学事故(Ⅲ级)、严重教学事故(Ⅱ级)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审定;重大教学事故(Ⅰ级)经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审议后,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(五)《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结论通知单》(附件4)由教务处负责制作,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事故责任人。

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

第十二条 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,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其范围内公布;Ⅱ级教学事故、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,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公布。

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,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
(一)构成一般教学事故(Ⅲ级)的:

1.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;

2.所在单位在其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,报教务处、人事处备案;

3.取消责任人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;

4.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;

(二)构成严重教学事故(Ⅱ级)的:

1.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;

2.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;

3.取消责任人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;

4.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;

5.责任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,任职年限要求延长一年;

6.责任人所在系(教研室)当年不得评为优秀。

(三)构成重大教学事故(Ⅰ级)的:

1.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;

2.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;

3.取消责任人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;

4.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;

5.责任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,任职年限要求延长两年;

6.责任人所在单位、系(教研室)当年不得评为优秀;

7.情节特别严重的,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解聘。

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相关部门处理。

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人事处备案,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、工资调整、职务晋升、绩效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。

第五章 教学事故申诉

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、政府督导专员任主任的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,成员包括工会、人事处、督导办、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,负责教学事故申诉的处理。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挂靠工会,受理教学事故的申诉工作。

第十七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,在收到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十八条 收到申诉书后,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,并在10个工作日内,将复核意见通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九条 从事教学的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
 

附件:

1.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

2.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查处通知单

3.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意见书

4.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结论通知单

5.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

6.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名单

 

 
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

二三年五月

 

附件1
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

一、教学类

序号

事故内容

级别

A1

上课(或监考)因个人原因迟到、早退或者中途擅离岗位:

 

10分钟(含10分钟)以内。

10分钟以上。

A2

经批准变更教学安排后,申请人未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,造成不良后果。

A3

上课或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。

A4

不管理或者未组织好课堂(实验)教学,造成课堂(实验)教学秩序混乱。

A5

未按要求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,影响教学质量。

A6

成绩登载错漏或者延误,不及时改正,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
A7

无故缺席监考培训。

A8

未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。

A9

未按规定办理教室使用手续占用教室,或者以教学活动名义申请教室从事非教学活动,造成不良后果。

A10

因擅离教学岗位、错误指导或操作不当,造成教学(或实验)仪器、设备或设施损坏:

 

损失价值在500元(含)以内。

损失价值在500元至5000元,或造成学生受伤。

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,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。

I

A11

课堂吸烟或酗酒上课。

A12

擅自停课、调课、请人代课、无故缺课。

A13

按教学基本要求组织教学活动,未经教研室同意任意舍弃教学内容。

A14

在教学活动中,歧视、挖苦、辱骂、侮辱或体罚学生。

A15

未按毕业论文(设计)要求履行指导教师职责,致使学生不能按时定稿或参加论文答辩,或造成其他严重影响。

A16

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考试试题,导致考试不能按期进行

A17

监考无故缺席或擅自找人代替监考

A18

对学生考试作弊、代考故意隐瞒或知情不报。

A19

国家级考试中,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,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各项操作等,造成严重后果。

A20

漏收或者丢失考生试卷,导致学生无成绩,造成严重后果。

A21

按规定进行成绩评定,造成严重后果。

A22

利用职权向学生索贿、受贿。

A23

在教学活动中,违反宪法、法律法规、职业道德规范,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,或者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,造成恶劣影响。

I

A24

在教学活动中,违反规定从事宗教活动,造成恶劣影响。

I

A25

为学生违纪作弊提供帮助。

I

 

二、教学管理类

序号

事故内容

级别

B1

未按规定上报学生学籍管理相关材料,造成学籍审查失误。

B2

未按规定预订教材,造成错订、漏订教材等。

B3

安排不当,导致上课或考试教室使用冲突。

B4

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、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,或者教学调度失误,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影响。

B5

未按时制定、落实教学任务,严重影响全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安排。

B6

未按时公布课表,造成大面积教学秩序混乱。

B7

擅自向学生销售教材或学习资料。

B8

试卷出错(短缺)或考场编排出现差错(混乱)使整体

考试无法进行。

B9

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相关管理制度,导致教学档案损毁、丢失。

B10

因工作失误,导致毕业、结业、学位等证书发放错误或丢失,造成严重后果。

B11

在命题、制卷、试卷保管等环节中泄密,或者在试卷评阅、成绩登载、学籍管理等环节中徇私舞弊。

I

B12

伪造学生成绩,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、学籍证明或者学历、学位证书。

I

B13

因工作失职,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、实验、实习、考试等教学活动,严重影响教学进程。

I

 

三、教学保障类

序号

事故内容

级别

C1

教室、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、实验室。

C2

未及时传达停水、停电通知,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行。

C3

预订、采购、供应、准备教学用品(含实验耗材和教材)不及时,或存在质量问题,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行。

C4

未及时维护好多媒体和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,致使教师无法按计划上课(含实验)。

C5

教学活动现场发生意外,报告有关部门后没有及时响应,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。

C6

预订、采购、供应、准备的教学用品数量不足或存在较大质量问题,严重影响教学工作。

C7

教学设备损坏,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修理,且未

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影响教学、考试的正常进行。

C8

预订、采购、供应、准备的教学用品数量严重不足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,大面积影响教学工作。

I

C9

教学设备损坏,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修理,且未

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影响教学、考试的正常进行并致使师生受伤或财产受损,造成严重后果。

I

 

附件2

 
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查处通知单

 

          (部门):

            ,在      年    月    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,发生教学事故,请认真调查核实。

 

特此通知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务处

年   月   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件3

 
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意见书

 

 编号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事故责任人

 

所在单位

 

教学事故

情况简述

时间

 

地点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责任人所在单位意见

 

 

 

签字(盖章):         

年   月   日

教务处复核

意见

 

 

 

签字(盖章)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年   月   日

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意见

 

 

 

签字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年   月   日

校长办公会认定决议:

 

 

 

年   月   日

         

附:责任人情况说明

 

附件4

 
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

教学事故认定结论通知单

 

         

            ,在      年    月    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,根据《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(修订)》,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研究,经认定,构成      教学事故。责任人若对此认定有异议,请在10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,逾期未申诉视为无异议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

 

 
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

年   月   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件5

 
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

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成员

 

主任:黄宗明

副主任:杜元虎

成员:何成辉、刘茜、李平诗、周俊成、杨明静、赵万民、陈进、熊忠阳、蔡敏、张子林、郑小晴、邓仕伦、邓文全、张莎莎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件6

 
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

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

主任:王银峰

副主任:田妍妮

成员:何成辉、刘茜、李平诗、杨明静、李宇

 

 

学校地址:重庆市永川区光彩大道368号        邮编:402167        联系电话:(023)498017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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