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(修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严肃教学纪律,强化教学管理,保证教学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》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、教学管理人员、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,因过失或故意违反学校相关规定,导致教学秩序、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,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。
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严肃纪律、预防为主,注重证据、程序完备,重在教育与适度处理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
第四条 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,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类别:教学活动、教学管理、教学保障。
第五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,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:一般教学事故(Ⅲ级)、严重教学事故(Ⅱ级)、重大教学事故(Ⅰ级)。
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具体分类与级别见《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》(附件1)。
第七条 未列入本办法事故范围内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,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,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进行认定。
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
第八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。教务处代表学校开展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,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调查认定教学活动中出现的教学事故。各相关单位配合开展调查认定工作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、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。相关单位负责人或教学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者,与事故当事人同等处理。
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,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及时向教务处说明情况,并采取积极措施,尽力减少或者降低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。
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,成员包括教务处、人事处、督导办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各学院主要负责人。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挂靠教务处。
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认定:
(一)教学事故发生后,教务处向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送达《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查处通知单》(附件2)。
(二)事故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主要事实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至所在单位。
(三)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认真核实事故详情,5个工作日内填写《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》(附件3),经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初步认定处理意见报教务处。
(四)教务处进行复核,提出复核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。一般教学事故(Ⅲ级)、严重教学事故(Ⅱ级)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审定;重大教学事故(Ⅰ级)经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审议后,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(五)《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结论通知单》(附件4)由教务处负责制作,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事故责任人。
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
第十二条 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,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其范围内公布;Ⅱ级教学事故、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,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公布。
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,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(一)构成一般教学事故(Ⅲ级)的:
1.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;
2.所在单位在其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,报教务处、人事处备案;
3.取消责任人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;
4.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;
(二)构成严重教学事故(Ⅱ级)的:
1.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;
2.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;
3.取消责任人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;
4.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;
5.责任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,任职年限要求延长一年;
6.责任人所在系(教研室)当年不得评为优秀。
(三)构成重大教学事故(Ⅰ级)的:
1.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;
2.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;
3.取消责任人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;
4.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;
5.责任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,任职年限要求延长两年;
6.责任人所在单位、系(教研室)当年不得评为优秀;
7.情节特别严重的,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解聘。
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相关部门处理。
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人事处备案,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、工资调整、职务晋升、绩效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。
第五章 教学事故申诉
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、政府督导专员任主任的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,成员包括工会、人事处、督导办、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,负责教学事故申诉的处理。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挂靠工会,受理教学事故的申诉工作。
第十七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,在收到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十八条 收到申诉书后,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,并在10个工作日内,将复核意见通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 从事教学的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附件:
1.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
2.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查处通知单
3.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意见书
4.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结论通知单
5.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
6.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名单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
二〇二三年五月
附件1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
一、教学类
序号 |
事故内容 |
级别 |
---|---|---|
A1 |
上课(或监考)因个人原因迟到、早退或者中途擅离岗位: |
|
10分钟(含10分钟)以内。 |
Ⅲ |
|
10分钟以上。 |
Ⅱ |
|
A2 |
经批准变更教学安排后,申请人未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,造成不良后果。 |
Ⅲ |
A3 |
上课或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。 |
Ⅲ |
A4 |
不管理或者未组织好课堂(实验)教学,造成课堂(实验)教学秩序混乱。 |
Ⅲ |
A5 |
未按要求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,影响教学质量。 |
Ⅲ |
A6 |
成绩登载错漏或者延误,不及时改正,造成不良后果的。 |
Ⅲ |
A7 |
无故缺席监考培训。 |
Ⅲ |
A8 |
未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。 |
Ⅲ |
A9 |
未按规定办理教室使用手续占用教室,或者以教学活动名义申请教室从事非教学活动,造成不良后果。 |
Ⅲ |
A10 |
因擅离教学岗位、错误指导或操作不当,造成教学(或实验)仪器、设备或设施损坏: |
|
损失价值在500元(含)以内。 |
Ⅲ |
|
损失价值在500元至5000元,或造成学生受伤。 |
Ⅱ |
|
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,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。 |
I |
|
A11 |
课堂吸烟或酗酒上课。 |
Ⅱ |
A12 |
擅自停课、调课、请人代课、无故缺课。 |
Ⅱ |
A13 |
未按教学基本要求组织教学活动,未经教研室同意任意舍弃教学内容。 |
Ⅱ |
A14 |
在教学活动中,歧视、挖苦、辱骂、侮辱或体罚学生。 |
Ⅱ |
A15 |
未按毕业论文(设计)要求履行指导教师职责,致使学生不能按时定稿或参加论文答辩,或造成其他严重影响。 |
Ⅱ |
A16 |
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考试试题,导致考试不能按期进行。 |
Ⅱ |
A17 |
监考无故缺席或擅自找人代替监考。 |
Ⅱ |
A18 |
对学生考试作弊、代考故意隐瞒或知情不报。 |
Ⅱ |
A19 |
国家级考试中,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,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各项操作等,造成严重后果。 |
Ⅱ |
A20 |
漏收或者丢失考生试卷,导致学生无成绩,造成严重后果。 |
Ⅱ |
A21 |
未按规定进行成绩评定,造成严重后果。 |
Ⅱ |
A22 |
利用职权向学生索贿、受贿。 |
Ⅱ |
A23 |
在教学活动中,违反宪法、法律法规、职业道德规范,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,或者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,造成恶劣影响。 |
I |
A24 |
在教学活动中,违反规定从事宗教活动,造成恶劣影响。 |
I |
A25 |
为学生违纪作弊提供帮助。 |
I |
二、教学管理类
序号 |
事故内容 |
级别 |
---|---|---|
B1 |
未按规定上报学生学籍管理相关材料,造成学籍审查失误。 |
Ⅲ |
B2 |
未按规定预订教材,造成错订、漏订教材等。 |
Ⅲ |
B3 |
安排不当,导致上课或考试教室使用冲突。 |
Ⅲ |
B4 |
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、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,或者教学调度失误,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影响。 |
Ⅲ |
B5 |
未按时制定、落实教学任务,严重影响全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安排。 |
Ⅱ |
B6 |
未按时公布课表,造成大面积教学秩序混乱。 |
Ⅱ |
B7 |
擅自向学生销售教材或学习资料。 |
Ⅱ |
B8 |
试卷出错(短缺)或考场编排出现差错(混乱)使整体 考试无法进行。 |
Ⅱ |
B9 |
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相关管理制度,导致教学档案损毁、丢失。 |
Ⅱ |
B10 |
因工作失误,导致毕业、结业、学位等证书发放错误或丢失,造成严重后果。 |
Ⅱ |
B11 |
在命题、制卷、试卷保管等环节中泄密,或者在试卷评阅、成绩登载、学籍管理等环节中徇私舞弊。 |
I |
B12 |
伪造学生成绩,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、学籍证明或者学历、学位证书。 |
I |
B13 |
因工作失职,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、实验、实习、考试等教学活动,严重影响教学进程。 |
I |
三、教学保障类
序号 |
事故内容 |
级别 |
---|---|---|
C1 |
教室、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、实验室。 |
Ⅲ |
C2 |
未及时传达停水、停电通知,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行。 |
Ⅲ |
C3 |
预订、采购、供应、准备教学用品(含实验耗材和教材)不及时,或存在质量问题,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行。 |
Ⅲ |
C4 |
未及时维护好多媒体和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,致使教师无法按计划上课(含实验)。 |
Ⅲ |
C5 |
教学活动现场发生意外,报告有关部门后没有及时响应,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。 |
Ⅱ |
C6 |
预订、采购、供应、准备的教学用品数量不足或存在较大质量问题,严重影响教学工作。 |
Ⅱ |
C7 |
教学设备损坏,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修理,且未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影响教学、考试的正常进行。 |
Ⅱ |
C8 |
预订、采购、供应、准备的教学用品数量严重不足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,大面积影响教学工作。 |
I |
C9 |
教学设备损坏,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修理,且未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影响教学、考试的正常进行并致使师生受伤或财产受损,造成严重后果。 |
I |
附件2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查处通知单
(部门):
,在 年 月 日
,发生教学事故,请认真调查核实。
特此通知。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务处
年 月 日
附件3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意见书
编号:
事故责任人 |
|
所在单位 |
|
|
教学事故 情况简述 |
时间 |
|
地点 |
|
|
||||
责任人所在单位意见 |
签字(盖章): 年 月 日 |
|||
教务处复核 意见 |
签字(盖章): 年 月 日 |
|||
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意见 |
签字: 年 月 日 |
|||
校长办公会认定决议:
年 月 日 |
||||
附:责任人情况说明
附件4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
教学事故认定结论通知单
:
,在 年 月 日
,根据《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(修订)》,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研究,经认定,构成 教学事故。责任人若对此认定有异议,请在10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,逾期未申诉视为无异议。
特此通知。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
年 月 日
附件5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
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成员
主任:黄宗明
副主任:杜元虎
成员:何成辉、刘茜、李平诗、周俊成、杨明静、赵万民、陈进、熊忠阳、蔡敏、张子林、郑小晴、邓仕伦、邓文全、张莎莎
附件6
重庆城市科技学院
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
主任:王银峰
副主任:田妍妮
成员:何成辉、刘茜、李平诗、杨明静、李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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